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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核查意见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煤神马”)出售所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80.20%股权,并购买平煤隆基持有河南平煤隆基光伏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中国平煤神马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近36个月内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平煤神马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祁玉峰 李世强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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