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和短信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由董事长王子平先生主持,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阅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等资料,认为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推选熊海涛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熊海涛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序号 | 拟授信银行 | 拟授信公司 | 担保方式 | 拟授信额度 | 拟授信期限 |
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2.5亿元 | 一年 |
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2.0亿元 | 一年 |
3 | 华夏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支行 |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0亿元 | 一年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2.0亿元 | 一年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洋口闸分理处 | 南通高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3.0亿元 | 一年 |
6 | 浙商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 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1.0亿元 | 一年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营业部 | 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0.9亿元 | 一年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英城支行 | 清远贝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信用授信 | 0.2亿元 | 一年 |
合计 | -- | -- | 12.6亿元 | -- |
上述为公司拟申请授信情况,最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以银行实际批复为准。以上银行授信可用业务品种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授信合同等相关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以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修订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熊海涛女士简历熊海涛 女士: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居留权,出生于1964年,硕士。现任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加入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任董事、副总经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曾获2019年大湾区杰出女企业家奖,2018年广东省及广州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现任广州市黄埔区工商联合会副主席。曾任广州市九三学社黄埔区第四支社副主委、广州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和黄埔区第一届人大代表。熊海涛女士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9,220股,通过公司股东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诚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468,627股,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能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