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9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8/20 | - | 2024/8/21 | 2024/8/21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6,508,99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2,029,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为844,479,398股,以此计算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37,791,759.20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44,479,398×0.40)÷846,508,998≈0.3990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90)÷(1+0)=前收盘价格-0.399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8/20 | - | 2024/8/21 | 2024/8/21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及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唐一林先生、唐地源先生及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请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的持有人尽快至本公司办理股份确权或股份登记手续,并现场领取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6元。如QFII股东涉及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36元。
(5)对于其他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0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1-83501353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