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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电工: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5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提名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记录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10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 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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