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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4

股票简称:中毅达 股票代码:600610股票简称:中毅达B 股票代码:900906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审核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重大事项提示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天津信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天津信璟已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3.0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5、如本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8,403,908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亦将相应调整。

8、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或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9、天津信璟与兴融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兴融4号,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1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的详细情况,详见本预案“第七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12、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做出了承诺,相关措施及承诺请参见本预案“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之“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公司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

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上述批准或注册事宜均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公司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录 ...... 6

释义 ...... 8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9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9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9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 11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要 ...... 12

五、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 14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4

七、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 15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5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6

一、基本情况 ...... 16

二、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 16

三、主营业务情况 ...... 16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 17

五、发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 17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 17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17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 18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摘要 ...... 22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4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24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24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25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 26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7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2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 28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28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 28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 29

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0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 30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31

第七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 33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33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36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37

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42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42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 ...... 42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毅达、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行为
本预案《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8月14日
发行对象、天津信璟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风投资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兴融4号、兴融4号资管计划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赤峰瑞阳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司章程》《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一致行动协议》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2021年、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3月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预案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izhou Zhongyida Co.,Ltd.
股票简称中毅达
股票代码(A股)600610
股票代码(B股)900906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苗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440号金融街海伦中心A座905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
注册资本1,071,274,605元
实缴资本1,071,274,605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22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的提质增效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202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近年来,中央、地方及证券监管系统涉及资本市场的各项重要会议中也多次提及要进一步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企业投资价值。

提升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的提质增效和高质量发展,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得到了相关政策和监管机构的鼓励和大力支持。

2、公司季戊四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竞争力,未来产品结构向高端及高附加值延伸面临资金需求

季戊四醇为多元醇系列产品之一,是重要的“绿色制造”化工产品,是现代重要的合成新材料和新型环保涂料的原始有机单体,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材料领域重要产品。国家持续推进油漆涂料的绿色化、环保化,同时严控VOC排放,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对季戊四醇系列产品的产品结构、质量要求、市场细分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以及新增产能等因素影响,多元醇系列产品价格波动较明显,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加强,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行业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长期来看,符合相关环保要求的高端季戊四醇产品需求量预计将有所提升,利好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多元醇行业龙头企业。

公司季戊四醇产品具备明显的产能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未来计划继续巩固和提升核心产品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等多元醇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提高高端产品占比及核心竞争力,延伸核心产品产业链。为落实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

3、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影响财务稳健性

因公司净资产规模有限且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32%、88.89%、97.88%及98.81%,财务压力较大。

较高的资产负债水平对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也限制了公司业务及产品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未来计划继续巩固核心产品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等多元醇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优化市场布局与产品品种结构,提高高端产品占比及核心竞争力,延伸核心产品产业链,努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多元醇生产企业。随

着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为公司未来经营水平提升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优化资本结构,减轻财务费用压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32%、88.89%、97.88%及98.81%,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偿债压力较大。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45.72万元、938.96万元、-12,406.50万元及-1,090.18万元,利息费用分别为4,478.55万元、4,159.72万元、4,072.76万元及1,115.78万元,利息费用对公司利润造成了显著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可以缓解公司偿债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提高公司未来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天津信璟。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为100万元,信风投资为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信达为天津信璟的唯一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21,000.00万元。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权单方对天津信璟的经营、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兴融4号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兴融4号的全部份额持有人为中国信达。天津信璟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

2024年8月13日,天津信璟与兴融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天津信璟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则在持有期间,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均

与兴融4号保持一致行动。

天津信璟目前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其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天津信璟目前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其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3.0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8,403,908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及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或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

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九)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五、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兴融4号持有公司24.2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本次发行对象天津信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且已与兴融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8,403,908股计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天津信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6.00%,兴融4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8.82%,兴融4号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仍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发行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本次发行方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履行以下程序后方可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

2、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天津信璟,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21,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318房间
执行事务合伙人信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谢从军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天津信璟。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为100万元,信风投资为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信达为天津信璟的唯一有限合伙人,出资额为21,000.00万元。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风投资为天津信璟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权单方对天津信璟的经营、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兴融4号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兴融4号的全部份额持有人为中国信达。天津信璟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2024年8月13日,天津信璟与兴融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天津信璟如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则在持有期间,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均与兴融4号保持一致行动。

天津信璟目前尚未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其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

三、主营业务情况

除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外,天津信璟不存在其他主营业务。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数据

天津信璟于2024年8月9日成立,不存在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五、发行对象及其相关人员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天津信璟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天津信璟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天津信璟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其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天津信璟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与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天津信璟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一)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9日、5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兴融4号资管计划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3

年,借款年利率3.6%。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7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借款本金调整为20,000万元,借款利率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借款利率为1.244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期间的借款利率为2.4885%,借款期限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2024年7月18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就上述事项签订《借款协议》。2024年7月19日,相关借款到达公司账户。

(二)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签署〈财务顾问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公司聘请信达证券作为公司发行A股股份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财务顾问,为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提供法律、财务等建议,协助公司沟通各利益主体及监管机构,配合公司及其他中介完成相关申报文件。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信达证券已根据《财务顾问协议》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天津信璟出具的承诺,天津信璟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系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未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摘要

2024年8月13日,公司与天津信璟签署了《天津信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天津信璟

乙方:中毅达

签订时间:2024年8月13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

甲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3.07元/股,如乙方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

(2)当仅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1+N)

(3)当以上两项同时进行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1+N)

其中,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本次发行的A股数量不超过68,403,908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乙方总股本的30%。若乙方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变化的,本次

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甲方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认购金额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即不超过人民币21,000.00万元(含本数)。

(三)支付方式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甲方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甲方在协议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且收到乙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包括缴款时间及其他事项),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之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内,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乙方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

2、本次发行前乙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届时的持股比例共享。

(四)限售期

甲方承诺,甲方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乙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限售期”)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乙方股票上市地交易所有不同规定的,甲方同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乙方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甲方本次认购的乙方股份对应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上述股份限售期结束后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协议生效条件

双方同意并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明示放弃并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所允许,本协议经双方签署或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2、甲方经其内部决策批准认购乙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3、双方已就进行本次发行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如有);

4、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豁免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六)违约责任

除因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和因本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立即自行纠正违约行为,或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七)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

1、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3、若本协议发行未能依法取得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双方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所必须的同意、批准或注册的,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本协议。

如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双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务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返回原状。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兴融4号乙方:天津信璟签订时间:2024年8月13日

(二)一致行动原则

双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在其持有协议股份期间,对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层面表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决定与行动时,就其所持有的协议股份部分,均与甲方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但如该等一致行动表决可能导致乙方违反其所适用的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除外。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时均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如因甲方违反本款承诺,并导致乙方因此承担任何处罚、第三方索赔或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三)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除甲方另有指示或同意的情况外,乙方将在中毅达的下列事项上与甲方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1、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权;

2、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名权;

4、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5、其他有关中毅达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持有的协议股份(包括在乙方持股期间协议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产生的衍生股份)权益均适用本协议。

2、甲方与乙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含)起,至乙方不再持有协议股份之日(含)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之日(含)止(以孰先为原则)。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乙方实际取得协议股份并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1、增强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落实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未来计划继续巩固核心产品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等多元醇系列产品的竞争优势,优化市场布局与产品品种结构,提高高端产品占比及核心竞争力,延伸核心产品产业链,努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多元醇生产企业。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公司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为公司未来经营水平的提升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优化资本结构,减轻财务费用压力,提高公司资产质量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32%、88.89%、97.88%及98.81%,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偿债压力较大。报告期各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45.72万元、938.96万元、-12,406.50万元及-1,090.18万元,利息费用分别为4,478.55万元、4,159.72万元、4,072.76万元及1,115.78万元,利息费用对公司利润造成了显著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可以有效缓解公司偿债压力,提升归母净资产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未来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资产质量,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及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具有治理规范、内控完善的实施主体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地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可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解决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并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均有所增

长,有息负债规模下降,资产负债率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充实,能够满足业务发展面临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将减轻公司债务压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增加,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将相应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兴融4号持有公司24.27%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8,403,908股计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影响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兴融4号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信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合计为28.82%。兴融4号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信达证券作为兴融4号的管理人,仍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暂无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重大变化。若公司拟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长,资产负债率水平降低,偿债能力得到增强,偿债风险有所下降,财务稳健性提高。综上,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

(二)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可能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明显增强,有利于降低流动性风险,扩大现有业务规模并加大各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投入,有助于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三)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大幅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使公司营运资金得到补充,提升持续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运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除天津信璟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兴融4号、兴融4号管理人信达证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新增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的资金使用或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或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98.81%,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偿债压力较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相关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将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和资产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不存在负债比例过低或者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第六节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国际政治和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公司主营精细化工产品的消费与国民经济整体景气密切相关,公司经营情况总体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影响明显。公司将结合自身行业特点、总结管理经验,制定应对措施,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效率,抵御经济周期性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但宏观经济形势的整体波动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

(二)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大力发展绿色化工是我国调整化学工业结构、促进化学工业产业升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2024年是碳排放履约的第三个周期,国家对于低碳产品开发、碳减排方面进行了大力支持,但同时环保监管方面将更加趋严。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以及环保政策等若发生较大调整,将给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以及新增产能等因素影响,多元醇系列产品价格波动较明显。受下游行业需求方向变动及需求量带动的影响,多元醇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产能释放不断提速。其中低含量的季戊四醇产品需求量不断下降,高含量的季戊四醇产品需求量逐年攀升,三羟甲基丙烷产品的产能增长亦较为明显。此外,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不断趋严,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也逐年增加,存在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的风险。

(四)安全环保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属于化工行业,危险化学品数量多、种类杂,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危险性。公司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水、废气、

固体废物。若公司在生产、储存、检修、处理等环节出现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安全和环保风险。

(五)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2019年收购赤峰瑞阳形成了较大金额的商誉。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商誉占净资产的比例较高。公司2023年发生商誉减值损失4,998.67万元。若未来子公司赤峰瑞阳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恢复,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六)公司存在较大金额的未弥补亏损,短期内无法分红的风险

截至2024年3月末,公司合并口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81,089.26万元,存在较大金额未弥补亏损。如果未来宏观环境、市场需求、经营管理、成本控制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公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完全弥补累计未弥补亏损,导致公司可能存在短期内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七)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0.32%、88.89%、97.88%及98.81%,资产负债率较高,净资产规模较低,对公司的财务稳健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司2019年收购赤峰瑞阳100%股权时向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借款本金为787,659,751.18元,到期日为2027年1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间的年利率为1.2443%;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间的年利率为2.4885%,按季度付息。若公司后续经营及发展不及预期,可能存在无法按期偿还上述借款的风险。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进一步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将得到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步增长,将会导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前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发行的前提条件,本次发行方案能否通过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最终取得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的审核、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且能否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第七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对股东利益保护

1、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21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2年6月23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1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母公司口径)为-192,164.61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22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2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母公司口径)

为-199,542.45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2023年利润分配情况

2024年5月21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23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母公司口径)为-204,633.68万元。由于累计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占比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以其他方式现金分红的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2023年度----11,977.94-
2022年度---1,111.59-
2021年度---4,188.77-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各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不具备分红条件,因此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该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要求。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不存在使用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股东回报长效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努力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前述条件的情形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论证。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

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3)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管。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

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况则可以调整分红政策: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调整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对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分红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分红政策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除本次发行外,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安排股权融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4年11月末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公司用于本测算的估计,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68,403,908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977.94万元和-12,406.50万元,其中商誉减值损失4,998.67万元,2023年剔除商誉减值损失影响后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979.27万元和-7,407.83万元;公司2020年至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为3,285.4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为2,746.16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3年剔除商誉减值损失影响后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持平;

②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达到盈亏平衡;

③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2020年至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平均值持平。

(5)不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在预测公司2024年末总股本时,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如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可转债转股)。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4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发行前发行后
期末总股本(股)1,071,274,6051,071,274,6051,139,678,513
情形1: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2023年剔除商誉减值损失影响后的值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977.94-6,979.27-6,979.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06.50-7,407.83-7,407.8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18-0.0651-0.064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18-0.0651-0.064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8-0.0691-0.06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8-0.0691-0.0688
情形2: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实现盈亏平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977.940.000.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06.500.000.0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8--
情形3: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2020年至2022年的平均值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1,977.943,285.403,285.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2,406.502,746.162,746.1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180.03070.030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180.03070.03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1580.02560.025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1580.02560.0255

注:上述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和总股本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若公司业务规模和净利润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预计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借款,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持续稳定扩大业务经营规模,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相关储备。

(五)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防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带来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强化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公司主营业务为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季戊四醇系列产

品、三羟甲基丙烷系列产品、食用酒精及DDGS饲料等。公司将持续专注于核心业务,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产能规模优势、区位与成本优势,通过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推动产品升级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有效地控制,强化外部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将持续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2023〕61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管理人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兴融4号及其管理人信达证券作出以

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资管计划/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上述承诺内容系本资管计划/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资管计划/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资管计划/本公司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资管计划/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盖章页)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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