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弘晔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借款人: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六个月;
委托贷款利率:年利率 16.5%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次委托贷款有待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实
施。
一、 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通过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
有限公司发放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用于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司的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16.5%,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行使决策权,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9.10 条相关规定,公司相同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情况: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由恒盛弘晟(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独资设立,于 2008 年 4 月 7 日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本为 9 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际终端控制人为恒盛地产集团(完
全控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恒盛地产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大型控
股企业,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在香港上市(港交所:00845HK)
根据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计会计报表: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总资产 32.15 亿元,当年净利润为 7222 万元。
三、 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借款人: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六个月。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 16.5%,按季结息。
5、贷款担保
(1)以上海弘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 49731.6 平方商办用地作为抵
押物,分别是沪房地奉字(2009)第 008891 号商办用地 22103.8 平方;沪房地
奉字(2010)第 001155 号商办用地 18563.7 平方; 沪房地奉字(2010)第 001157
号商业用地 9064.1 平方;
(2)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恒盛地产集团提供连带担保。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
用款的基础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
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抵押
物等方式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