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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3: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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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4-05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3年7月3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编号:临2023-074),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4)京04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被申请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华”)

被申请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高盛华、华业资本与中信银行民事(案由)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61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行为类案件时使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法院于2024年07月31日立案执行的中信银行申请执行华业资本控、高盛华一案,被申请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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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京04执恢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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