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