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二区9栋B座10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林涛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磊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表决情况: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结合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和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情况,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审计业务范围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相关审计费用。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张磊先生简历张磊,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财务总监。历任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科员,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副主任科员、人秘科副科长,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计划财务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科科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会计服务科科长、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会计服务科科长,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科长、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副调研员、教育和卫生健康局副调研员、四级调研员,深圳市大鹏新区医疗健康集团总会计师,深圳市大鹏人才安居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鹏新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磊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城交股份,除深圳市智慧城市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未在深城交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任职,与深城交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磊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