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名单。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所有参与对象均须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持有人合计不超过105人(不含预留份额),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580.00万份。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总人数不超过105人,其中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董监高6人,上述人员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具体认缴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拟认购份额 (万份) | 占计划总份额比例(%) |
拟认购份额对应
股份数量上限(万股)
拟认购份额对应
股份数量上限(万股)
拟获得份额对应股份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
高宝国 | 董事 | 82.20 | 5.20 | 5.9052 | 0.04 |
郭亮 | 监事 | ||||
程丽 | 监事 | ||||
陈洁 | 监事 | ||||
周海峰 | 副总经理 | ||||
李玉红 | 财务总监 | ||||
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共99人) | 1,208.15 | 76.47 | 86.7924 | 0.54 | |
预留份额 | 289.65 | 18.33 | 20.8081 | 0.13 | |
合计 | 1,580.00 | 100.00 | 113.5057 | 0.70 |
注:1、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最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由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放弃认购的份额可以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调整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份额289.65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18.33%。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员工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相应标的股票。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对象及其份额分配)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确定。原则上,预留份额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对应持有人。预留份额未明确持有人前,不具备与员工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不计入持有人会议中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数。预留份额的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要求,可以为已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员,亦可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受让标的股票的价格为13.92元/股。受让价格(含预留份额)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7.84元/股的50%,为
13.92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71元/股的50%,为13.36元/股。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和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持股计划的资金规模为不超过1,58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1,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3)。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191,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最高成交价格为
28.40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24.97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165,006.86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113.505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1,600,000股的0.70%。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首次受让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标的股票分三批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40%、30%、30%,具体如下:
解锁批次 | 解锁时点 | 解锁股票数量占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比例 |
第一批次 | 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 40% |
第二批次 | 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 30% |
第三批次 | 自公司公告首次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 | 30% |
(二)预留受让股份
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受让标的股票分二批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预留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解锁批次 | 解锁时点 | 解锁股票数量占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比例 |
第一批次 | 自公司公告预留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 50% |
第二批次 | 自公司公告预留受让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 50% |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首次受让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A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100% |
第一期 | 2024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3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期 | 2025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三期 | 2026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预留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锁比例,预留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A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100% |
第一期 | 2025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4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期 | 2026年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2)以2025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将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持有人个人进行绩效评价,依据个人考核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确定持有人当期个人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个人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与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的对照关系如下所示:
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 100% | 0% |
若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取消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应权益份额,并返还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相应不得归属部分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出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相应标的股票。若个人层面考核未达标,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择机出售,出售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相应标的股票。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法定高管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九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监事会负责对本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本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可以实施。
六、召开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2、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3、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4、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5、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开立并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确定放弃认购份额、因考核未达标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法定高管的分配除外);
(8)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簿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1)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3)本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授权事项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
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预留份额分配情况作出决定;
(5)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6)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7)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2、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因取消参与资格/考核不达标等原因收回的份额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授出(法定高管的分配/再分配除外)。
第四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银行账户、证券交易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草案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但持有人自愿放弃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的除外);
3、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持有人可以要求分配其所持本计划资产相关份额;
4、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依照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自行承担与本计划相关的风险,自负盈亏,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要求分配其依本计划所持的资产、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6、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归属条件、股票出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相应的税收;
7、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第十六条 若本员工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届满前,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部分配完毕后,或者当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标的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有的份额或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理。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的;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身故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
4、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变动;
5、持有人出现管理委员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初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权益净值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业绩造假、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3、持有人在合同期内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罚情况的;
4、持有人合同期内辞职、擅自离职、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其他未尽事项,或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股票分红等其他可分配收益时,每个会计年度管理委员会均可按照持股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持股计划资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分配。
三、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权益分配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