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5166 股票简称:聚合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4年7月18日(T-2日)披露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合顺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102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3,800.00万元(338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3,800.00万元(338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交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8月1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4年7月22日至2030年7月2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5年1月26日至2030年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三节 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3,8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合顺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为本次发行规模的81.75%,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3,800.00万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进行包销。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06号文同意,公司33,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8月1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合顺转债”,债券代码“111020”。
本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第四节 公司概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 Juheshun New Material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傅昌宝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 |
企业性质 | 上市公司 |
股票代码 | 605166.SH |
股票简称 | 聚合顺 |
实际控制人 | 傅昌宝 |
股本 | 人民币31,556.5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互联网网址 | www.jhspa6.com |
电子信箱 | jhsdm@jhspa6.com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079343187F |
A股上市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二、 发行人改制设立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杭州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聚合顺有限前身为杭州聚合顺尼龙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3年11月1日。2015年12月20日,聚合顺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意2015年12月31日作为股份制改制的审计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并委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改制审计机构,委托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改制评估机构。
2016年2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健审[2016]2017号”《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聚合顺有限净资产21,144.32万元,其中实收资本为20,847.84万元,资本公积为93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33.52万元;2016年2月20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坤元评报〔2016〕130号”《杭州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项目》,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聚合顺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23,946.87万元。2016年3月7日,聚合顺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确认审计及评估结果,同意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211,443,150.10元按1.01422:
1的比例折股。公司折股后的股本规模为208,478,388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2,964,762.10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3月28日,公司的39名自然人股东、2名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同日,聚合顺有限召开了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
2016年4月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8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确认,聚合顺有限收到全体出资者所拥有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聚合顺有限经审计净资产211,443,150.10元,其中折合实收资本208,478,388.00元,计入资本公积2,964,762.10元。
2016年4月6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聚合顺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079343187F号的《营业执照》。
聚合顺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共有41名股东,全部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 9,331.71 | 44.76% |
2 | 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 6,644.78 | 31.87% |
3 | 傅昌宝 | 1,500.00 | 7.20% |
4 | 汪国生 | 350.00 | 1.68% |
5 | 金建玲 | 340.00 | 1.63% |
6 | 张钟琴 | 275.00 | 1.32% |
7 | 姚忠升 | 237.85 | 1.14% |
8 | 凌建忠 | 150.00 | 0.72%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9 | 毛新华 | 150.00 | 0.72% |
10 | 胡建旺 | 150.00 | 0.72% |
11 | 龚雪芬 | 137.00 | 0.66% |
12 | 傅帅 | 120.00 | 0.58% |
13 | 傅永宾 | 100.00 | 0.48% |
14 | 朱斌彬 | 100.00 | 0.48% |
15 | 林味熹 | 100.00 | 0.48% |
16 | 倪琛淇 | 75.00 | 0.36% |
17 | 王维荣 | 75.00 | 0.36% |
18 | 金光花 | 75.00 | 0.36% |
19 | 林光宏 | 70.00 | 0.34% |
20 | 谷海涵 | 65.00 | 0.31% |
21 | 林冬青 | 60.00 | 0.29% |
22 | 钱国芳 | 57.50 | 0.28% |
23 | 姚林敏 | 56.00 | 0.27% |
24 | 沈红燕 | 50.00 | 0.24% |
25 | 金美光 | 50.00 | 0.24% |
26 | 余承钢 | 50.00 | 0.24% |
27 | 周伟朵 | 50.00 | 0.24% |
28 | 谢龙清 | 45.00 | 0.22% |
29 | 沈晓伟 | 42.50 | 0.20% |
30 | 黄国伟 | 40.00 | 0.19% |
31 | 毛剑 | 40.00 | 0.19% |
32 | 陈劲节 | 35.00 | 0.17% |
33 | 林倚天 | 35.00 | 0.17% |
34 | 许利群 | 27.50 | 0.13% |
35 | 莫丽丽 | 25.00 | 0.12% |
36 | 谢尚杨 | 25.00 | 0.12% |
37 | 李晓光 | 25.00 | 0.12% |
38 | 郑元伦 | 25.00 | 0.12% |
39 | 韩吉阳 | 25.00 | 0.12% |
40 | 傅昌勤 | 20.50 | 0.10% |
41 | 万泓 | 17.50 | 0.0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合计 | 20,847.84 | 100.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79号”《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888.7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7.05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5,615.34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976.86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0,638.4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2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198号”《验资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 持股数量 | 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 | 236,660,000 | 75.00% |
无限售条件股 | 78,887,000 | 25.00% |
股份总数 | 315,547,000 | 100.00% |
三、公司上市以来主要股权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767号”《关于核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204.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4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805.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94.6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1日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83号”《验资报告》。
根据《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聚合转债”自2022年9月1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转股起止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8年3月6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该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人民币25.90万元已转为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数为18,047股,公司总股本为315,565,047股。
四、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1、国有法人持股 | - | - |
2、境内自然人持股 | - | - |
3、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4、境外法人持股 | - | - |
5、其他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5,565,047 | 100.00% |
1、国有法人持股 | 3,210,688 | 1.02% |
2、境内自然人持股 | 129,564,949 | 41.06% |
3、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4、境外法人持股 | 2,775,536 | 0.88% |
5、其他 | 180,013,874 | 57.04% |
三、股份总数 | 315,565,047 | 100.00% |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情况 |
1 |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60,216,050 | 19.08% | 流通股 |
2 | 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4,868,538 | 11.05% | 流通股 |
3 | 傅昌宝 | 境内自然人 | 15,000,000 | 4.75% | 流通股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9,858,641 | 3.12% | 流通股 |
5 | 王金珍 | 境内自然人 | 6,280,000 | 1.99% | 流通股 |
6 | 中兵慧明投资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珠海慧明十方道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其他 | 4,521,218 | 1.43% | 流通股 |
7 | 张兵 | 境内自然人 | 4,000,000 | 1.27% | 流通股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弘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其他 | 2,981,400 | 0.94% | 流通股 |
9 | 金建玲 | 境内自然人 | 2,840,200 | 0.90% | 流通股 |
10 | 阳光资产-工商银行-主动配置二号资产管理产品 | 其他 | 2,800,000 | 0.89% | 流通股 |
合 计 | 143,366,047 | 45.42% | - |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股东为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和傅昌宝,分别持有公司19.08%、11.05%和4.75%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直接持有公司4.75%股权,通过其全资控制的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两家企业间接持有公司30.13%股权,合计控制公司34.88%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除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聚合顺及聚合顺子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傅昌宝还持有永昌实业50%股权: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注册资本 | 实际业务 |
杭州永昌实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持有50.00%股权 | 500.00 | 房屋出租 |
此外,2024年3月,实际控制人傅昌宝通过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投资设立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并间接持有其100%股权。因此,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报告期后新增关联方。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注册资本 | 实际业务 |
内蒙古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 永昌控股控制的企业 | 50,000.00 | 无实际经营 |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股东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及实际控制人傅昌宝合计质押1,977.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为17.9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26%;该质押系傅昌宝、永昌控股、永昌新材料、万泓、金建玲、王维荣为公司前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所提供的担保,实际由永昌控股以其持有的1,977.00万股聚合顺股票进行初始质押的方式履行。除此之外,永昌新材料、永昌控股、傅昌宝不存在其他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六、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业务聚焦尼龙切片领域。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聚酰胺6切片(俗称“尼龙6切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后,公司将拥有8万吨/年尼龙66切片产能,切入尼龙66切片的生产经营领域。
(二)主要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尼龙6切片,尼龙6切片是由己内酰胺经过聚合反应生产而来,通常为白色柱形片状颗粒,被广泛应用于尼龙纤维(包含民用纤维和工业纤维)、工程塑料和薄膜制造领域,是尼龙工业中链接化工原料和下游应用的中间体。
针对不同的应用领域,公司的主要产品包含纤维级切片、工程塑料级切片、薄膜级切片三大类,具体产品如下:
序号 | 系列名称 | 产品特性 | 主要用途 |
1 | 纤维级切片 | 具有高可纺性、高强度性、高染色性等特点 | 可适用于民用纺丝及工业纺丝材料的生产 |
2 | 工程塑料级切片 | 具有高强度性、高韧性、抗老化、高抗冲击性和耐磨性等特点 |
可适用于尼龙复合材料的改性、工程塑料的直接注塑,制作各种高负荷的机械零件、电子电器开关和设备等
3 | 薄膜级切片 | 具有高双向拉伸性、高强度性、高阻隔性和高透明性等特点 | 可用于生产食用、医用包装膜 |
(三)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报告期内,公司所处行业为尼龙6切片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公司产品生产工艺,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公司的管理团队、主要研发人员在尼龙聚合及相关领域有二十多年的从业经历,行业经验丰富,历年来积累了良好的技术研发优势。在公司成立后,依托公司核心研发团队积累的技术研发优势,吸收消化伍德伊文达菲瑟公司技术和工
艺,融合企业自主技术及工艺,由伍德伊文达菲瑟公司和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定制设备,使公司项目整体技术、产品质量优于同行业大多数企业。除此之外,公司结合市场需求,积极立足于高性能尼龙6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使得公司成功地捕捉到了该领域迅速发展的国内市场空间,产品实现了进口替代的效果。综上,公司的生产技术和产品性能已处于较高水平,产品质量高于一般的尼龙6切片企业,相比高端进口产品亦具有一定竞争力,属于尼龙6切片行业第一层次企业,位于行业上游水平。
公司成功抓住了我国尼龙6切片行业发展的市场机遇,公司产品的市场地位逐渐夯实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面实施以后,公司尼龙6切片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将进一步得到提升,在尼龙6切片领域的市场地位将得以巩固和加强。
(四)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1、生产设备和加工工艺优势
长久以来,国内尼龙6聚合产业存在低端产品市场竞争激烈,高端产品国内供给不足、主要依赖进口的情况。公司自成立起便定位于高端尼龙6切片市场,采用德国制造的尼龙6切片制造设备及技术,并与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配套聚合设备供货合同,建成了先进的生产设备体系,为公司业务的飞速发展奠定了硬件基础。与此同时,公司主要技术人员深入参与生产设备、关键环节的设计和实施,将工艺技术与生产设备有机结合,保证了公司在先进设备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创新技术及加工工艺,实现高品质、高稳定、柔性化的生产设计。
除此之外,公司专门设立了技术研发中心,核心技术人员行业经验丰富、技术过硬,能够很好地掌握进口设备的生产加工工艺诀窍,实现以低运营成本完成较高标准的产品生产。
2、研发团队及创新能力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研发团队的建设,通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完善研发激励机制,不断加强研发体系建设。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毛新华先生在职业
生涯中曾任中国化纤工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理事,曾承担并完成过多项国家、省级技术创新项目,主持开发了多项国内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整个研发团队拥有多年尼龙6聚合工艺研发和生产经验,为新产品的研发提供技术支撑。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把技术创新摆在首要位置,在引进国外先进工程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拥有国际先进的聚合设备和产品试验、分析、检测设备,检测手段和设备齐全,为企业可持续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检测基础。
3、柔性化生产优势
公司从筹划启动开始,将柔性化因素贯穿工厂生产设计的各个环节:筹划投产阶段,主创人员深入参与生产体系设计,将柔性化生产理念贯穿其中,保证生产设备兼容性和过渡空间;生产过程中,通过信息化系统、精益生产、智能排产等实现了生产过程模块化、自动化、各部门(工序)连接的无缝化,为公司根据市场波动和未来发展定位而在不同产品之间切换奠定了基础。柔性化生产一方面可以帮助公司实现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的生产,通过实现产品多品种快速切换生产,在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司的应变能力,另一方面,柔性化生产线有利于公司在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时候,相比于竞争对手以更小的门槛以及更低的成本实现新产线的建立和产能的调整。
4、产品质量优势
公司以高端产品起家,在国内高端市场对进口依赖程度较高时,制定了进口替代发展战略,依靠产品在质量、稳定性等多方面的优势,在多家下游知名客户中成功替代了台湾等地的进口产品,帮助公司快速站稳了脚跟,并奠定了品牌美誉度和行业影响力。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对产品的改良研发,依托于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公司成功研发了多个高端、差别化尼龙型号,行业认可度较高。目前,公司产品涉及尼龙纤维级、工程塑料级、薄膜级等多个系列,公司所开发一系列产品在经客户试用之后,得到很高的评价,产品的性能、稳定性等特点均得到了客户的认可,这也是公司能在报告期内业绩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是公司进行差别化竞争战略的有利保障。
5、营销和客户资源优势
与行业内其他产业链较长的企业相比,公司专注于尼龙聚合一个环节,所有产品均流入市场,因此建立自主的营销网络和客户资源体系尤为重要。
公司设立之初已着手建立自己的营销体系,并颇具成效,顺利取得多家企业的试用机会,为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后续发展过程中,公司产品的定位与多家主流客户相契合,并与之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在此过程中,随着行业的整体向好,行业各环节产能扩张,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现了与客户的共同成长。截至目前,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市场营销体系和客户管理制度,公司营销网络以华东为中心,辐射华北和华南地区,同时,公司积极重视国际市场布局,已建立国际销售部,产品远销欧洲、南美洲、大洋洲、亚洲等地区。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3,800.00万元(338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优先配售2,763,120张,即276,312,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1.75%。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8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33,800.00万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276,312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1.7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59,901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7.72%;主承销商包销1,787手,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53%。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称及其持有数量
序号 | 证券账户名称 | 持有数量(张) | 占总发行量比例(%) |
1 | 温州永昌控股有限公司 | 644,910 | 19.08 |
2 | 海南永昌新材料有限公司 | 373,440 | 11.05 |
3 | 傅昌宝 | 160,650 | 4.75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8,930 | 3.52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瑞元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0,280 | 2.38 |
序号 | 证券账户名称 | 持有数量(张) | 占总发行量比例(%)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启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010 | 1.78 |
7 | 王金珍 | 55,120 | 1.63 |
8 | 张兵 | 42,840 | 1.27 |
9 | 金建玲 | 30,440 | 0.90 |
10 | 凌建忠 | 28,080 | 0.83 |
合计 | 1,594,700 | 47.19 |
9、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633.4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包括:
项目 | 金额(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4,000,000.00 |
会计师费用 | 1,132,075.47 |
律师费用 | 566,037.74 |
资信评级费 | 377,358.49 |
发行手续费 | 72,547.17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186,792.45 |
合计 | 6,334,811.32 |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33,800.00万元,向原有股东优先配售276,312手,即276,312,0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1.75%;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59,901手,即59,901,0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7.72%;主承销商包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1,787手,即1,787,000.00元,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53%。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424.00万元(含增值税24.00万元)后的余额人民币33,376.00万元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4年7月2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633.48万元。聚
合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认购资金总额扣减上述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1,665,188.6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318号《验资报告》。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2022年11月3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5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16日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年1月30日,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4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3.3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2、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33,800.00万元
4、发行数量:338万张(338,000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3,8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3,166.52万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3,800.00万元(含33,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1 | 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 | 58,288.72 | 15,8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2 | 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 | 42,447.71 | 18,000.00 |
合计 | 100,736.43 | 33,800.00 |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8亿元,发行数量为33.80万手(338万张)。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7月22日(T日)至2030年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26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2030年7月21日)止,即2025年1月26日至2030年7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0.7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
=P
-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
其中:P
为调整后转股价,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2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9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的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7月1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合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9日,T-1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07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071手可转债。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日)前(含)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可配售数量。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315,567,330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1071手/股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33.80万手。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8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属区域 | 实施主体 | 总投资额 |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产12.4万吨尼龙新材料项目 | 浙江省杭州市 | 上市公司 | 58,288.72 | 15,800.00 |
2 | 年产8万吨尼龙新材料(尼龙66)项目 | 山东省淄博市 | 山东聚合顺 | 42,447.71 | 18,000.00 |
合计 | 100,736.43 | 33,800.00 |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7、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债券评级情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8)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2)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提议;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七节 公司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
三、公司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公司2022年3月成功发行了规模为20,4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聚合转债”),该可转债经评级机构评级,并出具了《杭州聚合顺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聚合顺主体信用级别为AA-,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聚合转债应付债券余额为18,697.41万元。
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3,127.31万元、23,596.70万元和19,199.87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中证鹏元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根据中证鹏元《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信用评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项目 | 2023年末/ 2023年度 | 2022年末/ 2022年度 | 2021年末/ 2021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1.30 | 1.57 | 1.42 |
速动比率(倍) | 1.20 | 1.38 | 1.1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8.89% | 55.54% | 54.3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2.30% | 43.60% | 49.57%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31,567.22 | 33,631.03 | 31,287.74 |
利息保障倍数 | 13.72 | 25.47 | 5,552.47 |
报告期各期,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42、1.57和1.30,速动比率分别为1.18、
1.38和1.20。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4.30%、55.54%和
58.89%。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018号、天健审〔2023〕1628号和天健审〔2024〕6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末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资产总额 | 468,522.36 | 399,302.52 | 343,884.15 |
负债总额 | 275,934.73 | 221,791.09 | 186,737.2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171,125.41 | 158,076.39 | 137,578.34 |
少数股东权益 | 21,462.21 | 19,435.04 | 19,568.59 |
股东权益总额 | 192,587.63 | 177,511.44 | 157,146.93 |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601,836.53 | 603,702.04 | 545,754.17 |
营业利润 | 24,008.10 | 27,165.45 | 27,302.93 |
利润总额 | 23,887.15 | 27,799.90 | 27,369.82 |
净利润 | 21,698.85 | 24,040.18 | 24,022.8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671.68 | 24,219.34 | 24,044.3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9,199.87 | 23,596.70 | 23,127.31 |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1,972.01 | 35,565.36 | 26,729.7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616.97 | -33,766.74 | -37,077.4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231.39 | 29,868.97 | -3,266.70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341.68 | 3,008.73 | -643.9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6,465.33 | 34,676.32 | -14,258.43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95,081.87 | 88,616.54 | 53,940.22 |
(二)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1、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662.42 | 882.00 | 415.14 |
2、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27.00 | 222.74 | 68.99 |
3、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18.73 | -974.83 | 602.86 |
4、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32 | -6.93 | - |
5、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 | -148.61 | - | - |
6、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21.24 | 634.49 | -8.12 |
小 计 | 439.62 | 757.48 | 1,078.88 |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 | 26.18 | 96.43 | 161.83 |
少数股东损益 | -58.36 | 38.4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471.80 | 622.64 | 917.05 |
(三)报告期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指标 | 2023年末/ 2023年度 | 2022年末/ 2022年度 | 2021年末/ 2021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1.30 | 1.57 | 1.42 |
速动比率(倍) | 1.20 | 1.38 | 1.1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8.89% | 55.54% | 54.3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2.30% | 43.60% | 49.57% |
存货周转率(次) | 18.44 | 14.15 | 13.65 |
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周转率(次) | 12.52 | 19.31 | 22.21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31,567.22 | 33,631.03 | 31,287.74 |
利息保障倍数 | 13.72 | 25.47 | 5,552.47 |
每股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元/股) | 1.65 | 1.13 | 0.8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20 | 1.10 | -0.45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2.63% | 1.85% | 1.99%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净额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净额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10.73元/股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33,8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3,150.05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保荐代表人:赵晋、莫余佳项目协办人:李日旺项目经办人:陈键、朱松胜、陈旭婕、刘学辉、陈睿凡
二、上市保荐人推荐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顺转债具备在上交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合顺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公告。
发行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