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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科技: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3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朱国建先生于2024年8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国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国建:

经查,你作为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14日减持公司股票50,000股,成交金额699,000元,于2022年1月13日减持公司股票 20,000股,成交金额292,000元;你的配偶季舒娟通过其账户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4,300 股,成交金额309,460元,卖出24,300股,成交金额320,370元,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4月1日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买入29,600股,成交金额316,984元,卖出22,300股,成交金额237,372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和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1、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4月20日《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号:2024-032)、2024年8月2日《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补充公告》(公告号:2024-048)进行了披露。

2、朱国建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江苏证监局的上述决定。朱国建先生及其亲属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自身及近亲属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国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5号)。

特此公告。

四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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