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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主承销商关于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4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7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062号文同意注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拟采用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和网上向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4〕1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招商证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招商证券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初始发行数量为730.00万股(含本数),发行后总股本为5,089.6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3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授予招商证券初始发行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

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839.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5,199.1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1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6.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是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投资者共9名: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战略投资者的参与规模及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共有9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各投资者拟参与规模如下:

序号名称拟认购股数(股)限售期 (月)
1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9,00018
2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9,00018
3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6,00012
4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46,00012
5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6,00012
6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46,00012
7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6,00012
8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6,00012
9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6,00012
合计1,460,000

注: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46.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总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对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规定。

(二)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三)限售期限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8个月,其余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合规性的说明

(一)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D4QCR2B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焕文)
设立日期2020年9月2日注册资本10,001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5层508-5室
营业期限自2020年9月2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99.99%,浙江鑫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0.01%。

根据长兴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核查,长兴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长兴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长兴投资的控股股东为长兴金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兴县财政局。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长兴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长兴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长兴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长兴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长兴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8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图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EF3973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宇
设立日期2017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2号楼九层1002-1
营业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营业期限至2067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北京中科算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 青岛千牛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27% 北京精彩天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 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根据中科图灵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中科图灵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科图灵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科图灵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7年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4052)。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科图灵提供的公司章程及说明文件,经核查,中科图灵无控股股东、亦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科图灵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中科图灵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中科图灵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中科图灵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中科图灵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8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秀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M213X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么博
设立日期2016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0号3层301F
营业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北京鹿秀科技有限公司100%

根据鹿秀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鹿秀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鹿秀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鹿秀投资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7年9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4617)。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NK594
备案日期2020年12月9日

经核查,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0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号为SNK594。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鹿秀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北京鹿秀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么博。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鹿秀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鹿秀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鹿秀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7、锁定期

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7FPUC911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斯
设立日期2022年1月1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华信路3号历城金融大厦605-7
营业期限自2022年1月17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咨询策划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认证咨询;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30%,吴霞持股25%,徐敏持股25%,刘杰持股20%

根据国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国泰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泰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国泰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泰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国泰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国泰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国泰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利汇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82640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秀军
设立日期2015年8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8号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七层F4.87C-797
营业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咨询(非证券类)。(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张亚锋持股59.00%;陆秀军持股21.00%;张进才持股20.00%

根据复利汇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复利汇通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复利汇通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复利汇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8年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30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复利汇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亚锋。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复利汇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复利汇通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复利汇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复利汇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复利汇通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兴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94Y2TH1X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彬
设立日期2021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中心四区四号楼303-7室
营业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企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王彬持股60%;崔行来持股20%;朱士明持股20%。

根据益兴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益兴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益兴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益兴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彬。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益兴投资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益兴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益兴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益兴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益兴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寅私募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3588695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鲍翔
设立日期2015年3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村乡新中村新跃183号16幢108、110室
营业期限自2015年3月23日营业期限至2045年3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鲍翔持股70.00%;上海旦孵旦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30.00%

根据贝寅私募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贝寅私募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贝寅私募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贝寅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8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7754)。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CR283
备案日期2018年6月4日

经核查,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18年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号为SCR283。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贝寅私募基金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鲍翔。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贝寅私募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贝寅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贝寅私募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7、锁定期

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鸣私募基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7MA4F787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丁玉帅
设立日期2022年4月2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2层1229室
营业期限自2022年4月25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郝筠持股50.00%;青岛晨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00%;杨鲁豫持股10.00%;刘薇持股10.00%;青岛卓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5.00%。

根据晨鸣私募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晨鸣私募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晨鸣私募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晨鸣私募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2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4111)。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产品信息

基金名称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名称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编码SZK832
备案日期2023年2月21日

经核查,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3年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号为SZK832。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晨鸣私募基金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郝筠。

4、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晨鸣私募基金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晨鸣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晨鸣私募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7、锁定期

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量鼎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46KA94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力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为绎)
设立日期2021年3月19日注册资本3,010万元人民币
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
营业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营业期限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涂洁持股99.67%;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33%。

根据力量鼎泰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并经核查,力量鼎泰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力量鼎泰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为私募投资基金,并已于2021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编码为SQK265。

经核查,力量鼎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4日。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1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722)。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力量鼎泰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朱为绎是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力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朱为绎。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力量鼎泰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符合《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规定。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力量鼎泰出具的承诺函及提供的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力量鼎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战略核查报告出具日,力量鼎泰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6、锁定期

力量鼎泰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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