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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9

债券简称:

河钢Y3债券代码:

148862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发行公告

注册金额人民币100亿元
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增信措施情况无增信
信用评级结果主体评级AAA,本期债券无债项评级
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8 】月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重要事项提示

1、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已于2023年4月18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834号文”同意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含)10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第五期发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本期债券名称确定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2、本期债券简称为“24河钢Y3”,债券代码为“148862”。本期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发行数量不超过【1,000】万张(含),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3、根据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于2024年6月17日出具的《2024年度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1569M-02),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无债项评级。

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前,截至2024年3月末,发行人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717,373.12万元,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4.23%,母公司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为5,101,135.07万元,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71.8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72,217.85万元(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68,812.00万元、139,468.55万元和108,373.01万元的平均值),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4、本期债券无担保。

5、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

6、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5年,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本期债券采取网下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簿记管理

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

本期债券的询价区间为【1.9】%-【2.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4年【8】月【12】日(T-1日)向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24年【8】月【12】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7、发行人主体评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无债项评级。本期债券符合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8、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发行,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直接申购或向主承销商提交《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申购。每个申购利率上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在履行程序合规且报价公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

9、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

本期发行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

表》的方式参与询价申购。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应在认购环节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承诺不从事监管明确禁止的情形:

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前述行为。

11、本期债券发行的利率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人承诺将合规发行本期债券,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环节,不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承销机构不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实施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12、敬请投资者注意本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办法、申购程序、申购价格和申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13、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包括:

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但由于具体上市审批或核准事宜需要在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方能进行,发行人目前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进行上市交易,投资者有权选择在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发行人。发行人亦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会在债券二级市场有活跃的交易,因此投资者应清楚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即投资者可能无法立即出售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或即使投资者以某一价格出售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投资者也可能无法获得与发达二级市场上类似投资收益水平相当的收益。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14、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15、有关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义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河钢股份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债券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公开发行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人面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
本期发行本期债券的发行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簿记系统/簿记建档系统/线上簿记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簿记建档系统
合规申购投资者在簿记系统直接申购或线下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进行申购。申购中的申购利率位于规定的簿记建档利率区间内;线上申购需簿记建档时间内在簿记系统完成,线下申购需在规定的簿记建档时间内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申购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要求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本期债券的登记机构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持有人根据债券登记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即不包括中国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亿元/万元/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元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名称: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债券简称与债券代码:24河钢Y3,148862。发行规模:本期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5年,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簿记建档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在首个周期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周期重置一次。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300个基点。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减去初始基准利率。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后续周期的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250个交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发行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4年【8】月【14】日。兑付及付息债权登记日:将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付息、兑付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付息日:若发行人未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每年的【8】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

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无评级。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跟踪评级。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银行手续费等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上市交易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上市条件,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上市前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本期债券符合进行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将按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其他:本期债券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2024年【8】月【9】日)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如有)、发行公告、更名公告(如有)和评级报告
T-1日 (2024年【8】月【12】日)网下询价(簿记建档) 确定票面利率 公告最终票面利率
T日 (2024年【8】月【13】日)网下认购起始日
T+1日 (2024年【8】月【14】日)网下认购截止日 投资者于当日17:00之前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专用收款账户 发行结果公告日

(二)本期债券的特殊发行条款

1、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5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将于本期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30个交易日,披露续

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若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披露:(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债券期限的延长时间;(3)后续存续期内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利率计算方法。若放弃行使续期选择权,发行人将在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中明确将按照约定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工作。

2、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2)本期利息的付息期间、本期递延支付的利息金额及全部递延利息金额;(3)发行人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声明;(4)受托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递延支付利息条件的专项意见;(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递延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意见。

3、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别提示。

4、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说明其影响及相关安排,同时就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情形作特

别提示。

5、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250个交易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并在后续重置票面利率时保持不变。

6、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250个交易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7、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债券存续期内如出现导致本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不再计入权益的事项,发行人将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其影响及相关安排。

8、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9、赎回选择权: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情形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情形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有权在情形1发生后的第一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等职务人员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有权在情形2发生后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同等职务人员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

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的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二)利率询价预设期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1.9】%-【2.9】%。本期债券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在利率询价区间内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利率询价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T-1日)【15】:00-【18】:00,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采用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询价申购。

参与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2024年【8】月【12】日(T-1日)【15】:00-【18】:00之间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申请,或将《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本期债券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8:00。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延时一次并予以披露,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9:00。

(四)询价办法

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提前登录簿记系统,对基本的账户信息、经办人信息进行维护。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在簿记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认购标位、比例限制等要素进行投标,也可在规定的利率询价时间内进行修改标位、撤销标位等操作。

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采用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询价申购。如先前已通过簿记系统投标,则不可采用上述方式,先前系统内投标标位仍为有效标位。

簿记管理人对于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采用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利率询价申购,拥有最终裁定权。

2、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1)填制《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拟参与询价和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要求正确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时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申购利率;

(2)每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询价申购利率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申购利率时精确到0.01%;

(4)询价申购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是指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不低于该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新增认购的投资需求,每一标位单独统计,不累计计算;

(7)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如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未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以最后到达的视为有效,之前的均视为无效。

(8)《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缺少部分信息或填写信息错误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视为无效;

(9)《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3、提交

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2024年【8】月【12】日(T-1日)【15】:00-【18】:00之间将如下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2)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需,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有效印章)等)。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一旦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投资者发出的、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4、利率确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确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2024年【8】月【12】日(T-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A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含)。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单位为【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是【1,000】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2个交易日,即2024年【8】月【13】日(T日)至2024年【8】月【14】日(T+1日)。

(五)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24年【8】月【12】日(T-1日)前开立证券账户。

2、簿记管理人将根据网下专业机构投资者申购意向与其协商确定配售数量,并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拟参与网下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2024年【8】月【12】日(T-1日)【15】:00-【18】:00将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及其附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并电话确认。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3、申购方式与簿记场所

传真:010-83061131、010-83061103电话:010-57617081邮箱:bj-htlh4@htsc.com簿记场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

(六)配售

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获配售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所有投资者的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售结果。

(七)缴款

簿记管理人将不晚于2024年【8】月【14】日(T+1日)向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该专业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应缴款金额、缴款日期、收款银行账户等。上述配售缴款通知书与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交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要约与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款,申购款须在2024年【8】月【14】日(T+1日)17:00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应注明专业机构投资者全称和“24河钢Y3认购资金”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发送划款凭证。

收款单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振华支行

账号:4000010229200147938

系统内行号:27708217

收款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时行号:102584002170

收款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1楼工商银行联系人:吴楚潮联系电话:0755-83258476、0755-83252979

(八)违约的处理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如果未能在《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投资者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九)应急处置方式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线下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主承销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

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四、风险提示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就已知范围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五、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联系电话:0311-66778735传真:0311-66778711有关经办人员:张龙、梁柯英

(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 栋 4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联系人:何泽宇联系电话:010-56839300传真:010-56839400邮政编码:100032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刘重庆、李承睿联系电话:010-56052271传真:010-56160130邮政编码:100020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联系人:郭坦博、蔺国桢、李亚辉

联系电话:010-56677528传真:010-56513101邮政编码:200040

联席主承销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西路晋商联合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明联系人:王笛、马明阳、崔一鸣联系电话:010-83251670传真:010-56533277邮政编码:100073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楼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联系人:韩宁、丁翔、仝玉超联系电话:0755-22627723传真:021-33830395邮政编码:200120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发行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发行公告》之签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网下利率

询价及申购申请表

重要声明 1、填表前请详细阅读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及填表说明。 2、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不可撤销。申购人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簿记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本表。 3、本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缺少部分信息或填写信息错误的,将无法录入至簿记系统,视为无效。 4、申购人承诺并保证其将根据簿记管理人确定的配售数量按时完成缴款。 5、本期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请确认投资者自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开立可用于申购本期债券的账户。本期债券发行时间经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延时一次并予以披露,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19:00。簿记开始后,如遇市场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同意可以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申购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配售后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名(深圳)证券账号(深圳)
托管单元代码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座机号码
邮箱地址传真号码
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信息
【24河钢Y3】,【5+N】年期,利率区间:【1.9】%-【2.9】%
申购利率(%)申购金额(万元)该品种最终获配量不超过该品种发行规模的比例限制(如有)
主承销商分仓比例(%)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华泰联合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财达证券联席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
重要提示 参与询价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提交认购订单,其他投资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传真或发送邮件方式向簿记管理人发送此表,并由簿记管理人在簿记系统中录入认购订单。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有效印章(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于【2024】年【8】月【12】日(T-1日)【15】:00-【18】:00间连同簿记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如需)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申购传真:【010-83061131、010-83061103】;咨询电话:【010-57617081】;申购邮箱:【bj-htlh4@htsc.com】
申购人在此承诺: 1、本申购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完整(如申购有比例限制则在该认购申请表中注明,否则视为无比例限制),未经与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认购申请表不可撤销,认购申请表的送达时间以簿记室传真或簿记申购邮箱显示时间为准。 2、本申购人的申购资格、本次申购行为及本次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定或合同约定要求,已就此取得所有必要的内外部批准。
3、本申购人在此承诺接受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制定的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规则;申购人同意主承销商按照《网下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的申购金额最终确定其具体配售金额,并接受主承销商所确定的最终配售结果和相关安排;簿记管理人向申购人发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简称“《配售缴款通知书》”),即构成对本申购要约的承诺。 4、本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其获得配售,有义务按照《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将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通知的划款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主承销商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并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5、本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果遇不可抗力、监管者要求或其他可能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在经与主管机关协商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有权暂停或终止本次发行。 6、本申购人理解并接受,如遇市场变化,导致本期债券合规申购金额不足基础发行规模(如设基础发行规模),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有权取消发行。 7、本期债券仅面向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本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在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前,已通过开户证券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认定,具备认购本期债券的专业投资者资格,知晓本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并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附件二)《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所刊内容,充分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及风险,经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同意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认购账户具备本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8、本申购人已阅知《专业机构投资者确认函》(附件一),并确认自身属于( )类投资者(请填写附件一中投资者类型对应的字母)。 若投资者类型属于B或D,且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的,请打钩确认最终投资者是否为符合基金业协会标准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是 ( )否 9、本申购人理解并确认,自身不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等任意一种情形。如是,请打勾确认所属类别: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 10、本申购人理解并确认,本次申购资金不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方,或配合发行人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未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接受发行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 11、本申购人理解并承诺,在本期债券认购环节将审慎合理投资,自身不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不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不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不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行为。 12、本申购人承诺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本次各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超过其所对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规模;申购人承诺本次申购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本申购人承诺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利率、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14、本申购人理解并接受,簿记管理人有权视需要要求申购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配合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能够证明申购人为专业投资者的相关证明。本申购人将积极配合该核查工作并将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本申购人未通过簿记管理人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则本申购人同意簿记管理人有权拒绝向其配售本期债券,若本申购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簿记管理人有权认定该申购无效。在此情况下,本申购人承诺赔偿簿记管理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单位盖章) 2024年8月12日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不需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但应被视为本利率询价及申购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以下为认购申请利率及认购申请金额的填写示例(声明:本示例数据为虚设,不含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询价区间为3.5%-4.5%,某专业机构投资者拟在不同认购申请利率分别认购申请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认购申请利率(%)认购申请金额(万元)
3.601,000
3.703,000
3.805,000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3.8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9,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3.80%,但高于或等于3.70%时,有效申购金额4,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3.70%,但高于或等于3.60%时,有效申购金额1,000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3.60%,有效申购金额为零。

附件一:

专业机构投资者确认函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之规定,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填入申购申请表中: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E)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附件二: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内容应被视为本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投资公司债券的相关风险,根据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司债券的认购和交易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投资者资格,充分了解公司债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或无资信评级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

八、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特别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所有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认购和交易的相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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