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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关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储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0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况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4年7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土地收储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弘业”)以不低于5000万元的价格与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兴街道”)签署搬迁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有关本事项的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苏豪弘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苏豪弘业关于子公司土地被收储的公告》《苏豪弘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土地收储的进展情况

近日,南通弘业与永兴街道就上述事项签订《崇川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及《关于<崇川区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2020版0000257号的补充协议》,并收到永兴街道支付的第一笔补偿款项1532.40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人)

乙方:南通弘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被搬迁房屋所有人)

2.房屋位于崇川区永兴街道中环路298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347平方米及相应配套设施等。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补助、补贴)费共计5,108万元。

4.甲乙双方确认江苏海正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包含乙方房屋、附属设施等内容的评估报告,甲乙双方对评估范围、内容、程序等无异议。

5.甲方确保在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补偿协议约定的30%补偿款,2025年6月30日前再支付30%补偿款,2025年11月30日前付清40%尾款。

6.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 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公司将根据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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