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惠城环保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77万元后(不含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9,821.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0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8.42万元后(不含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21.58万元。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16
号《验资报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2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644.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807.0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36.96万元。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812号《验资报告》。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来源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3万吨/年FCC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 | 17,956.00 | 15,184.95 |
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4,500.00 | 4,500.00 | ||
1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10,136.28 | 10,136.28 | ||
2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 | 56,169.00 | 31,221.58 |
3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30,836.96 | 30,836.96 |
合计 | 119,598.24 | 91,879.77 |
2024年7月15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3万吨/年FCC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1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和“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结项后的节余资金4,780.53万元、140.95万元、977.4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相应调减。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来源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已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
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3万吨/年FCC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 | 10,778.56 | 9,701.24 | 1,077.32 |
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4,500.00 | 4,500.00 | - | ||
1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10,072.53 | 9,981.43 | 232.05 | ||
2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 | 30,306.55 | 28,042.35 | 2,264.18 |
3 |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 30,836.96 | 30,836.96 | - |
合计 | 3,573.55 |
注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分别于2023年9月18日、2024年6月19日销户。
注2: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永久补充流动资金140.95万元,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
三、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自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款及设备款等应付未付款项尚未达到支付节点,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闲置的情况。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营运资金需求,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拟将人民币不超过3,4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后续发展的实际需求。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通过此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最高可为公司节约财务费用113.90万元(本数据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3.35%测算,仅为测算数据)。
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在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使用期限到期之前,款项将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公司将及时将补流的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度。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规有效,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超 | 毛传武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