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8日(星期四)下午14:5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F座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884,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54%。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5,537,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08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4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47,884,714股,同意146,815,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3%;反对1,053,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24%;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579%;反对1,053,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44%;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7%。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何晶晶律师、袁晟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