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3、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4、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8月8日作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份股票期权。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