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7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 授予权益数量:限制性股票60.00万股,股票期权270.00万份
? 授予价格/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23元/股,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为9.97元/份2024年8月8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4年8月8日作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份股票期权。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7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7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3、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1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此外,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6、2024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监事会针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60.00万股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2人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6.23元/股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各批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条件后,公司将在解除限售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潘欣欣 | 董事、总裁 | 40.00 | 66.67% | 0.15% |
2 | 王晓颖 | 财务总监 | 20.00 | 33.33% | 0.07% |
合计(2人) | 60.00 | 100.00% | 0.22% |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4年8月8日
2、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270.00万份
3、授予股票期权的人数:20人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9.97元/份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
(3)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7、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顾彬 | 董事、副总裁 | 20.00 | 7.41% | 0.07% |
2 | 贾延广 | 董事、副总裁 | 20.00 | 7.41% | 0.07% |
3 | 穆雅斌 | 董事会秘书 | 20.00 | 7.41% | 0.07% |
核心骨干员工(17人) | 210.00 | 77.78% | 0.78% | ||
合计(20人) | 270.00 | 100.00% | 1.01% |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情况。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条件。
3、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4、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8月8日作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0万份股票期权。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行权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可行权的人员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解除限售/可行权权益的数量,并按照权益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2、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8月8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270.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12.53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2.53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3.3534%、13.2178%(采用上证综指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3、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为2024年8月8日,则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权益工具 | 授予数量 (万股/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4年 (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限制性股票 | 60.00 | 378.00 | 118.13 | 204.75 | 55.13 |
股票期权 | 270.00 | 778.95 | 239.06 | 420.19 | 119.70 |
合计 | 330.00 | 1,156.95 | 357.19 | 624.94 | 174.83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促进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引力传媒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人数、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