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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9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9点,会期半天;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8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市大马路56号本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姜建勋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见证律师: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游广先生和张博文先生。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3人,代表股份364,068,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9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361,13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6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79人,代表股份2,929,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2%;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82人,代表股份18,594,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61%;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16,054,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9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广先生和张博文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详细表决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表决事项表决意见总股数百分比
1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 意363,750,21499.91264824%
不同意200,5190.05507731%
弃 权117,5010.03227444%
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18,276,35898.28969810%
不同意200,5191.07838509%
弃 权117,5010.63191681%
其中B股:同 意15,960,21899.41014959%
不同意1,2000.00747435%
弃 权93,5000.58237607%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363,717,61499.90369388%
不同意289,0190.07938594%
弃 权61,6010.01692018%
其中中小股东:同 意18,243,75898.11437629%
不同意289,0191.55433540%
弃 权61,6010.33128831%
其中B股:同 意15,958,81899.40142952%
不同意76,1000.47399806%
弃 权20,0000.12457242%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广、张博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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