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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8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朱治国先生于2024年8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朱治国:

经查,你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你配偶王筱楠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2月6日买入176,100股,成交金额374,126元,2024年7月23日卖出18,800股,成交金额53,922.23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本次朱治国先生收到《警示函》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朱治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3号)

特此公告。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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