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终局裁决;
2、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121,949,430.2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已裁决,被申请人暂未履行,申请人尚未申请执行,暂无法确定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通知【上国仲(2023)第681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咨询网刊登的《关于公司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28号)。
近日,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二)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
被申请人:公司
(三)案件背景
2021年度,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接受亦宏投资及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提供的财务资助。2022年4月,公司与亦宏投资、凯天实业及潘先文平等协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书》(具体详见公司公告:2022-15号),将公司尚欠亦宏投资、凯天实业的相关款项用于抵销潘先文欠付公司款项,抵销后潘先文欠付公司款项 64,535,829.03元全部清偿完毕,
公司欠付亦宏投资款项14,372,850.58元全部清偿完毕,公司尚欠付凯天实业44,620,316.43元。
现亦宏投资以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凯天实业已将其对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亦宏投资为由,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四)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以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121,949,430.20元;
2、 仲裁费、保全费用等确保债权实现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仲裁裁决情况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书【上国仲(2023)第 681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债务本金余额人民币39,299,806.47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 6,213,728.34元及自2023年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人民币11,199,806.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1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人民币 23,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被申请人应支付以人民币5,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74,817元,由申请人承担50%即人民币437,408.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0%即人民币437,408.50元;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7,408.50元。
上述裁决所涉事项,被申请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裁决,且裁决已经生效。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仲裁的后续进展及结果,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国仲(2023)第 681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