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7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本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授权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A股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由本公司回购注销合计1,072,246股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价款共计人民币22,830,809.73元,并收回上述拟回购注销股份对应享有的2022年度、2023年度现金股利。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将由2,672,398,711股减少至2,671,326,465股、注册资本将相应由2,672,398,711元减少至2,671,326,465元。以上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将致本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本公司债权人有权凭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及所涉及的减资事宜亦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提供如下材料:(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可通过现场和邮寄形式,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9月21日(采用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1289号A座9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200233
电话:021-3398787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