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6日(星期二)14:30起;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6日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1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樱辉科技中心4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5,482,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9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8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5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595,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9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金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分类 | 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 35,449,932 | 99.9090% | 3,600 | 0.0101% | 28,7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 0.0809% | 通过 |
2.00 |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 35,451,432 | 99.9132% | 2,100 | 0.0059% | 28,7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 0.0809% | 通过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5,115,600 | 99.4015% | 2,100 | 0.0408% | 28,7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 | 0.5577% | |||
3.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 35,451,132 | 99.9124% | 2,600 | 0.0073% | 28,5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0.0803% | 通过 |
注:
1、“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立强、张希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