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5 股票简称:新凤鸣 公告编号:2024-090转债代码:113623 转债简称:凤21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张克勤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征集人:公司独立董事张克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
张克勤先生:1972年出生,博士。曾任德国Max-Planck金属研究所博士后,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李光耀杰出博士后研究员、资深研究员,苏州大学纺织与服装工程学院/现代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特聘专家、特聘教授、副院长。现任苏州大学纺织与服装工程学院/现代丝绸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特聘专家、特聘教授、院长,2022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3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8月23日-2024年8月23日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
3、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即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如下议案征集投票权: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3 | 《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9)。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张克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张克勤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8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22日期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委托投票股东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
联系人:新凤鸣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3-88519631
邮编:314513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7、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
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张克勤2024年8月7日
附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克勤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2 | 《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
3 | 《关于提请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说明:
1.委托人接受公开征集,将投票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征集人代为行使
的,应当将其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该项权利的份额委托同一征集人代为行使。
2.委托人委托投票权的股份数量以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委托人委托提案权的股份数量以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尚未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以下一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准。
3.委托人于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的,撤销后受托人不得代为行使投票权。委托人未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撤销委托但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受托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委托授权。
4.委托人撤销提案权授权委托的,应当在确权日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5.委托人应当向征集人提供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材料。境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在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