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4-116债券代码:110072 债券简称:广汇转债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提前付息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4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4日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7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其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应当终止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终止上市事宜,参照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广汇转债”自2024年7月18日(星期四)起已停牌,停牌期间“广汇转债”暂停转股。2024年7月21日,公司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拟终止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告编号:2024-109号)。
? 为了保障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决定提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全年全额利率,
即提前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的全额利息,公司已于2024年7月31日将相关利息款全额划转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本文简称“公司”或“广汇汽车”)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文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8月14日提前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债券名称: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广汇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72。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33.70亿元。
(六)发行数量:3,370万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6年8月17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5%、第五年
1.8%、第六年2.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2020年8月18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8月24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2月24日至2026年8月17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03元/股,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向下修正“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广汇转债”转股价格由4.03元/股向下修正为1.50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1.50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广汇汽车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负面。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六)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4年8月17日。本期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8月1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8月14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8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8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广汇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1.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联系人:许星、董昊明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电话:021-24032833传真:021-24032811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联系电话:010-60837682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