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03证券代码:400226 证券简称:易连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8月2日
(三)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反诉情况:无
(五)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4)苏10民初62号】,本次案件将于2024年8月20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主要负责人:黄心刚 该行行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被告一
名称: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松 该公司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被告二
名称: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利民 该公司执行董事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或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由浙商银行扬州分行提供贷款合计1.4亿元,以公司子公司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汉房)持有的扬州商业地产作抵押,由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4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发来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浙商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公司在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于2024年6月27日提前到期,要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共计1.42亿元;同时要求担保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及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欠息、罚息(暂算至2024年6月26日为2,484,848.15元),本息暂计142,484,848.15元;
2、判令扬州汉房、公司实际控制人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扬州汉房就上述债务在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御龙湾商业广场不动产)的转让款、折价款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的第一顺位优先受偿;
4、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诉前财产保全,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除上述事项,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故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终审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正积极与浙商银行沟通债务化解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诉,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苏10民初62号。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