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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8月5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

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

经查,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刘鹭华、任力、涂连

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盛屯矿业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盛屯矿业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二、公司说明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2024年4月23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及2024年5月15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及2024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049)。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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