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4年8月5日下午14:50
2.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B座8楼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7人,代表股份100,642,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1.7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0,310,3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1.58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33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人,代表股份332,6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人,代表股份332,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042%。
3、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并重新审议公司出售房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5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0%;反对182,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09%;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311%;反对182,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7346%;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34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60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3%;反对21,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2%;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0920%;反对21,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210%;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870%。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幸黄华律师、王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