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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4-8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8日披露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决定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2元/股(含本数),回购实施的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号:2024-38)、《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号:2024-3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号:

2024-4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8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9,8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7%,最高成交价为1.1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210,04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公告号:2024-44)。

回购期间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时间区间为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6日,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6,61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6%,最高成交价为1.1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0元/股,累积回购金额为39,419,07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均符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回购金额已达到回购方案中的回购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金额上限,已按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过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及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36,616,2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86%。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根据2024年5月8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

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出售,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出售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目前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2、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使用回购股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6月24日开市起停牌。2024年8月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4〕6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告编号:2024-82)。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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