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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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那松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那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那松:
你作为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你的子女那环宇于2024年7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卖出公司股票1600股,2024年7月18日买入公司股票2200股,2024年7月19日卖出公司股票22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那松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家庭成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亚世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