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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立佳: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3

证券代码:301037 证券简称:保立佳 公告编号:2024-056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最新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30.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77%,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8.7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3.88%,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6月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43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其中,公司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

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39,900万元;为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47,000万元;为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24,50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近日与相关银行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担保方被担保方授信单位本次提供担保金额 (万元)
1公司安徽保立佳浦发银行滁州分行3,000
2上海新材料浦发银行奉贤支行5,000
3交通银行奉贤支行4,400
4浙商银行上海分行3,300
5宁波银行上海分行10,000
6兴业银行青浦支行5,000
7佛山保立佳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500
合计32,200

为满足子公司安徽保立佳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浦发银行滁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安徽保立佳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0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4,000万元。

为满足子公司上海新材料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浦发银行奉贤支行签署《保证合同》,分别与交通银行奉贤支行、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青浦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9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为112,200万元。

为满足子公司佛山保立佳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佛山保立佳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4,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3,000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主债务人:安徽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除上述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

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肆仟肆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不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除上述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

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签订四项《售后回租赁合同》,鉴于前项租赁合同,公司与远东国际分别对应签订了四项《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出租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佛山保立佳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保证人担保的各租赁合同项下合计债权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各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的担保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4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77%。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83亿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提供的为3.38亿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27.2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9.58%。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安徽保立佳);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三)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四)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五)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六)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七)公司与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四项《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佛山保立佳)。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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