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
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对远翔新材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36.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8,020.7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42.5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1,578.2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61Z0058号)。
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2024年7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 资金使用率 |
年产4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注1) | 19,157.26 | 73.00 | 0.3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565.83 | 1,022.13 | 15.57% |
合计 | 25,723.09 | 1,095.13 | - |
注1: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1月1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年产4万吨高性能二氧化硅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情况
结合目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公司拟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项目实施主体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如下:
类别 | 原项目规划 | 变更后规划 | 备注 |
项目名称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不变 |
实施地点 | 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 | 福建省邵武市城郊工业园区及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1号2901-2904单元 | 变动 |
实施方式 | 新建研发楼 | 购置研发办公场地及使用公司邵武研发中心现有场地 | 变动 |
实施主体 |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不变 |
投资规模 | 6,565.83万元 | 9,249.43万元 | 变动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6,565.83万元 | 6,565.83万元 | 不变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2025年3月31日 | 2026年6月30日 | 变动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关于本次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具体情况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拟在原有实施地点的基础上,增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1号2901-2904单元作为项目实施地点。同时,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全面、稳步推进,经公司审慎研究,拟调高本项目投资规模并优化内部投资结构,项目投资总额由6,565.83万元变更为9,249.43万元,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差额 | ||
一 | 场地投入费用 | 750.00 | 4,654.67 | 3,904.67 |
1 | 场地购置费用 | - | 3,654.67 | 3,654.67 |
2 | 场地装修费用 | 750.00 | 1,000.00 | 250.00 |
二 | 建筑工程费 | 1,000.00 | 36.64(注2) | -963.36 |
三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3,036.50 | 1,280.50 | -1,756.00 |
四 | 基本预备费 | 239.33 | 290.00 | 50.67 |
五 | 研发课题投入 | 1,540.00 | 2,987.62 | 1,447.62 |
合计 | 6,565.83 | 9,249.43 | 2,683.60 |
注2:调整后的建筑工程费36.64万元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前期已投入的设计图审、地勘费用。
其中,本项目原规划在福建省邵武市自建研发中心,本次拟调整实施方式为在福建省厦门市购置研发办公场地共计2,149.39平方米,以及在邵武研发中心使用公司现有场地。因此,本项目变更后新增场地购置费用3,654.67万元,场地装修费用由750.00万元增至1,000万元,而建筑工程费由1,000万元降至36.64万元。本项目拟在厦门新增实施地点,将依托厦门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减少一定的研发设备购置需求。因此,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由3,036.50万元调整至1,280.50万元。由于市场需求变化及公司科研规划需要,本项目的研发课题有所调整,因此,研发课题投入也相应增加了1,447.62万元。此外,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及合理运用,公司拟将项目实施进度整体放缓,“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
(二)关于本次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原因
1、新增实施地点、调整实施方式
公司发现福建省邵武市尽管在新材料方面有一定产业基础,但在整体创新氛围和高层次人才资源方面相对较弱,使得邵武研发中心的研发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遇到了瓶颈。为此,公司拟在福建省厦门市通过购置研发办公场地的方式新增实施地点。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在厦门市吸纳更多高层次专业研发人才,有效缓
解邵武研发中心缺乏高端研发人才的压力;同时有利于公司依托厦门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相关研发活动提供了丰富的前沿设备和测试环境,降低公司购置科研设备的资金压力;更能与邵武现有产业基础形成强有力的联动与互补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综合研发及创新能力,加快研发成果的转化,更好地满足前瞻性技术研发的需求。
2、调整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
根据目前二氧化硅市场科研需求和研发中心建设实际需求,公司为巩固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需保持较大的研发投入,持续进行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大力推动低毒、高效缓释农药载体用介孔二氧化硅,多功能改性纳米二氧化硅,硅橡胶用纳米二氧化硅表面有机修饰技术,高磨擦透明型牙膏用二氧化硅,水性油墨、涂料用增稠剂,利用多通道反应器制备凝胶法二氧化硅消光剂,高性能沉淀法二氧化硅消光剂等多个领域的研发进程。秉持技术创新的发展理念,公司加大研发资源投入,丰富研发内涵,并根据市场化需求不断对产品进行技术迭代,提高综合竞争力。因此,结合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调整情况,公司拟增加项目投资规模并优化调整本项目的投资结构。
3、项目延期
本项目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趋势、产品研发需要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的,在前期已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然而,受目前市场宏观环境及行业竞争等外部因素影响,课题研发周期有所延长,导致项目整体实施进度比原计划放缓,预计无法在原计划期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确保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结合目前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公司决定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性质和投资目的。本次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完成后的效益主要体现为公司研发能力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因此,本次调整是对部分募投项目建设进行的合理调度和科学安排,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能够提升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公司运营发展需要,本着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经审慎研究论证,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增加项目投资规模,并适当延长募投项目实施周期。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该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胡春梅 | 孔祥晶 |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