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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上市保荐书(上会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四年六月

3-2-1

北京证券交易所: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科力股份”)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委托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injiang Keli New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注册资本:人民币6,392.15万元法定代表人:赵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2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公司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38号董事会秘书:宋小青邮政编码:834000联系电话:0990-6882557传真号码:0990-6866201网站地址:http://www.xkeli.com/电子信箱:klgf873234@xjkeli.com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的辅助活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生产、销售及租赁;房屋及厂房租赁;技术推广服务;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管道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业务情况

公司一直专注于油田工程技术服务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以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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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为核心竞争力,以技术革新为持续推动力,集油田化学品研发与生产、工程装备设计与制造于一身,业务覆盖原油脱水、油田水处理、采油化学、油田增产增效、油气水分析检测、油田设备升级改造等众多技术服务领域。公司自主掌握核心技术,产品和服务布局完善,是科技型、综合型油田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商。

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油田化学技术服务、油田专用化学品和油田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和服务区域分布于境内的克拉玛依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长庆油田,及海外的哈萨克斯坦、加拿大、乍得等国家和地区的油田。

(三)主要财务状况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资产总计(元)544,489,110.43529,094,449.88512,950,808.87
股东权益合计(元)451,706,201.43405,150,513.05372,794,201.8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441,750,632.97388,912,243.25358,421,081.1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4.7220.1926.90
营业收入(元)358,545,693.01446,690,018.87334,656,290.93
毛利率(%)33.4623.8430.63
净利润(元)54,615,412.9350,301,792.3536,463,980.4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2,066,103.4245,826,815.7735,524,657.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43,586,191.1143,369,863.8435,494,805.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6412.1410.3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0.5811.4910.3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20.760.59

3-2-4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820.760.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1,208,298.3455,654,349.1452,686,978.02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4.813.714.60

注:1、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2、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3、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

6、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加权平均股本;

7、稀释每股收益=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后的净利润/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后的加权平均股本。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低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1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或不超过2,415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31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后,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4.73%(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7.4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定价方式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发行前市盈率(倍)[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预测净利润(元)不适用

3-2-5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网下询价或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通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的除外,发行对象人数不少于100人
战略配售情况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战略配售对象和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按照《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相关规定办理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发行费用概算[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承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承销期为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二)发行前相关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2-6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2.监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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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将遵守本承诺。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新疆科聚、新疆力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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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企业上述承诺事项有更严格的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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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以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2-10

(八)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九)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注册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否符《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3年5月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报告期内容诚会计师历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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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分别为3,549.48万元、4,336.99万元、4,358.62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报告期内容诚会计师历次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为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律师事务所关于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网络检索。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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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是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3年5月进入创新层。截至目前已经挂牌满12个月。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规定。具体详见本上市保荐书“第二节 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内容。

(三)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4,175.06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1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不超过2,41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392.15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公开发行以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为前提,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基于对发行人市值的预先评估,预计发行人市值不低于2亿元;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4,336.99万元、4,358.62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49%、10.58%,平均不低于8%,适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

(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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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项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九)本次公开发行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均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十)本次公开发行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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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

责情况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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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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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二、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王健实、孙海云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其他通讯方式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5楼

3-2-17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0769-22119285(传真)

3-2-18

第六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3-2-19

第七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科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因此,本保荐机构推荐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3-2-20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健实孙海云
内核负责人:
鲁 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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