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17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2月1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其中未披露预计公司2023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情况。4月19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预计2023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公司4月27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50.83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97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首次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1条第一款第五项、第5.1.9条第二款、第9.3.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第5.1.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
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