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
经查,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或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非财务报告章节中,存在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每股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个别控股参股公司财务数据、关联交易等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福日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智飞、财务总监陈富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日电子、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