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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成: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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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33号────────────────────────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祝昌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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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截至2021年6月3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458,82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9.79%。

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等显示,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11,330,8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7%。2022年11月9日,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减少4.46%,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

此后,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年11月16日、17日,北嘉投资先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4,700,000股、1,000,000股公司股份,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44%、0.31%,累计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5%,北嘉投资也未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时作出公告。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9月12日,祝昌人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9,89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

2024年5月16日,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北嘉投资披露被强制平仓的公告,并于2024年5月30日更正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相关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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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披露上述持股变动过程。同时,根据公司公告,2024年5月15日,北嘉投资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因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1,705,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上述股票被卖出前,其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外,2024年4月24日起,券商已通知北嘉投资立即补仓,期间双方多次协商担保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后于2024年5月15日进行强制平仓减持。上述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04%,累计持股减少比例为13.75%。

2024年6月24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祝昌人及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3号)已对上述违规事实做出处理。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作为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未按规定在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达到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22年11月16日起仍然继续违规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数量及比例巨大,情节严重。同时,北嘉投资还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达1%的公告、未按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年制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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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第3.4.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17年制定)》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此外,对于北嘉投资部分减持行为系因强制平仓导致股票被动卖出,以及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二)申辩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议称:一是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由于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误差和疏忽,误认为非公开发行报告中已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最新持股情况即已完成披露义务,后续可重新计算股份变动比例。二是相关减持行为对市场影响较小,且已及时进行更正。三是其未提前收到强制平仓相关通知,无法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四是违规行为对投资人知情权及投资决策影响有限。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第一,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数量及比例巨大,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3.75%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其法定义务,相关责任主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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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无主观故意、规则理解有误、未造成实质影响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第二,根据公司公告,券商进行强制平仓前,已于2024年4月24日起通知北嘉投资立即补仓,双方未达成一致,股东相关异议不能成立。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对相关责任主体所持股份存在强制平仓、被动稀释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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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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