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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的保荐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的
                                  保荐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福建众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众
和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事宜进行了核查,
情况如下:
     一、众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575 号文核准,众和股份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70 万股,共募集资金 43,25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516.17 万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735.53 万元。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闽华兴
所(2010)验字 E-0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到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年产 1,320 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
年产 2,200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和归还银行贷款项目。其中,年
产 2,200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因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用
地的规划调整而无法实施。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2200 万米技改项目”募集资金
专户资金为 21,641.78 万元。
    二、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情况
    1、到期短期融资券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1〕
CP247 号),众和股份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发行了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为 2
亿元人民币;根据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通知书》,
该期融资券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到期。
    2、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除了前述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外(具体用途为归还到期
短期融资券),众和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未曾使用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
    3、2013 年 1 月 18 日,众和股份第四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暂借
闲置募集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上述
事项的意见。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兴业证券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监事会全体监事审议通过,全体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2、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符合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风险投资情况,公司承诺: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该款项到期之前,将及时足额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4)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及其
他高风险投资。
    4、众和股份于 2012 年 9 月 15 日与厦门市黄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厦门
市帛石贸易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并于 2012 年 12 月完成了第一期 16,576 万元增资。
本次增资行为使得公司间接控股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阿坝州闽锋锂业有限
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致使公司间接涉及矿业权投资,但该等矿业权属于
锂化工行业自身资源配套内容,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投资不属于一般范畴的风险投
资。
    5、众和股份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投资设立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并于 2010 年 8 月 28 日在《关
于投资设立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中,依据彼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要求,承诺:“在此次投资设立小额
贷款公司之后的十二个月内,不适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2012 年 3 月 7 日,莆田众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
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至今未达十二个月,本
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完整履行前述承诺,但依据 2011 年修订后的《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众和股份投资 3,000 万元设立小
额贷款公司,出资未达到 1 亿元,未触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
风险投资》中参照为风险投资一般规定执行的条件,无需作出前述承诺。
    鉴于监管要求改变以后,决策设立前述小贷公司时出具的承诺是否需要继续履
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规定中未明确表述,且公司存在间接涉及矿业权投资的
情形,兴业证券对众和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
券)发表保留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归还到期短期融资券)的保荐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余小群                赵新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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