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93 证券简称:嘉凯城3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因合同纠纷,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融资”)起诉嘉凯城集团嘉业有限公司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置业”)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2024)沪74执91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安信融资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进展情况
近日,经各方协商一致,公司及中凯置业与安信融资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偿还部分还款款项,安信融资已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本案已终止执行(和解长期履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一: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
(一)协议各方一致确认:
乙方确认并承诺对应付甲方的债务总额为人民币42,849,775元(其中包含代偿款41,800,000元,未包含代偿款利息)。
(二)针对上述债务,本协议各方均同意按照如下和解方案处理:
1、乙方应自2024年5月21日起继续按月向甲方偿还当期应付未付的全部代偿款项利息(如乙方按期足额偿还款项且未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甲方同意调整代偿款项利息的利率标准,即甲方同意每月利息以乙方实际拖欠的代偿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乙方实际清偿全部代偿款本息之日止,继续按照原年利率计算),偿还代偿款利息为月度支付。
2、甲方收到乙方部分还款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或中止执行)。
3、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半年及一年内,分两笔向甲方偿还完毕全部代偿款及清偿全部应付未付代偿款利息,并向甲方付清全部应付未付的担保服务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若乙方按期足额偿还款项且未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甲方同意乙方免于支付甲方在仲裁阶段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和仲裁费。
4、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前提下,甲方配合办理相应抵押房屋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
5、甲方与乙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甲方根据本协议按期足额收到付款后消灭。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归还代偿款本息、担保服务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若乙方未按期还款的(包括任何一期还款延迟或还款金额不足的、未按期按时足额支付代偿款或代偿款项利息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向执行法院申请本案按《调解书》恢复执行,并将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已经偿还的款项按费用、担保服务费、代偿款利息、代偿款顺序冲抵乙方欠付费用,且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4款关于甲方同意乙方免于支付甲方在仲裁阶段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仲裁费的约定失效。同时,乙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甲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若乙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承诺不擅自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或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承诺在约定的任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前不对乙方采
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要求乙方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不要求对乙方采取财产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等执行措施(对抵押物采取的变更抵押权人、查封的执行措施除外)。本协议签订前如甲方就本案已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的或法院已主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约定的部分还款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措施,并配合解除执行措施(对抵押物采取的变更抵押权人、查封的执行措施除外)。
(六)关于本案执行和解未尽事宜,各方进一步确认协商。协商不成的,甲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书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将有助于缓解公司债务压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