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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峡创: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2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ST峡创 公告编号:2024-037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3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2024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

“当事人: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创新或上市公司),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7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峡创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海峡创新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峡创新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情况

2018年4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收购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5月18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现名浙江赋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由汉鼎集团将其持有的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名浙江好医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10%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海峡创新代为行使。至此,海峡创新合计持有好医友表决权达到50%,并且在好医友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三个席位中占有两席,取得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将好医友纳入海峡创新合并报表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暨表决权委托协议进展的公告》,海峡创新与汉鼎集团签订解除协议,海峡创新丧失对好医友实际控制权并不再将好医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二、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至2019年,好医友为扩大营收规模,通过虚构或虚增会诊咨询服务,虚增其营业收入,并安排厦门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配合空转资金。好医友虚构或虚增会诊报告的形式具体包括:一是增加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次数;二是调高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档次;三是将免费赠送患者的会诊咨询服务按正常收费会诊咨询服务确认收入。

上述行为导致海峡创新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9%,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712.27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7.17%。

2020年4月30日,海峡创新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2020年5月20日,海峡创新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披露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正后数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峡创新相关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峡创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事项其他相关自然人的处罚决定,公司将于收到相关通知后予以公告。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14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针对2018年年报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事项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更新后)》,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更新后)》。

目前,公司不存在尚未整改完毕的事项。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11 条,“上市公司因触及第9.4条第七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及时提出申请,争取尽早撤销风险警示。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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