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0 证券简称:锋尚文化 公告编号:2024-068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2024年8月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换届聘任等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沙晓岚先生、王芳韵女士、于福申先生、苗培如先生
2、独立董事:李仁玉先生、周煊先生、钟凯先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上述董事(简历附后)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组成情况如下:
1、 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沙晓岚 委员:于福申 周煊
2、 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钟凯 委员:李仁玉 苗培如
3、 薪酬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钟凯 委员:李仁玉 沙晓岚
4、 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仁玉 委员:周煊 沙晓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即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凯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会选举沙晓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沙晓岚先生经连选连任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非职工代表监事:李建先生(监事会主席)、李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俞富文先生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三年,自2024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监事(简历附后)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最近两年内均不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一)总经理:沙晓岚先生
(二)副总经理:
于福申先生、郑俊杰先生、吴艳女士、杨学红女士、李岩先生
(三)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勇先生
(四)证券事务代表:勾雅鑫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三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董事会秘书李勇先生、证券事务代表勾雅鑫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上述人员(简历附后)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56316566
传 真:010-56316556
电子邮箱:fssj@fssjart.com
五、届满离任情况
原独立董事张伟华先生因任期届满,本次董事会换届完成后将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亦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伟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张伟华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1、沙晓岚先生,1962年生,中国国籍,香港居民(非永久),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5年9月至1989年6月,就读于上海戏剧学院舞台灯光设计专业;1990年8月至2001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歌舞团灯光设计师;2001年9月至2015年9月,任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一级舞美设计;2002年7月至2015年8月,历任北京锋尚世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历任公司董事长;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沙晓岚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80,440,919股,与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王芳韵女士为夫妻关系,持有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晟蓝”)82.24%的出资份额,西藏晟蓝持有公司8.82%的股份。除此以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2、王芳韵女士,1965年生,中国国籍,香港居民(非永久),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9月至1989年6月、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先后就读于首都医科大学儿科医学专业。1989年8月至今,历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生、心脏中心副主任,现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生;2012年7月至2015年8月,历任北京锋尚世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2016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芳韵女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4,937,500股,与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沙晓岚先生为夫妻关系,除此以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3、于福申先生,195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75年4月至1977年4月,就读于北京市艺术学校舞台灯光专业;1977年6月至1986年6月,任北京市艺术学校教师;1986年7月至2015年3月,任北京歌剧舞剧院舞台灯光设计师;2002年7月至2015年8月,任北京锋尚世纪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监事、副总经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于福申先生持有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5%的出资份额,西藏晟蓝持有公司8.82%的股份,除此以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4、苗培如先生,194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67
年7月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舞台美术设计专业;1969年3月至1979年12月,任河南省话剧团设计室主任;1980年1月至今,历任中国儿童艺术剧院艺术室主任,国家一级舞美设计国际舞台美术联盟ISTAN理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央戏剧学院及陕西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中国舞台美术学会顾问,第六、七、八届中国舞台美术学会副会长。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截至目前,苗培如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5、李仁玉先生,196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历任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员、院长,已退休。截至目前,李仁玉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6、周煊先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位,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学专业。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私募投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影视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截至目前,周煊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7、钟凯先生,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博士后,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会计学专业。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理事。截至目前,钟凯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8、李建先生,195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5年9月至1997年9月,就读于中国传媒大学电视节目制作专业。1988年7月至2014年4月,任北京电视台灯光科科长; 2019年10月至今,历任公司采购总监,现任工程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历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现任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李建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9、李敏先生,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9月至2004年7月,先后就读于清华大学建筑技术科学专业和法学专业;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任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7年2月至今,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委会执委、高级合伙人、律师;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截至目前,李敏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0、俞富文先生,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9月至2008年7月,就读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商务英语专业,获学士学位;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任青岛伊贝特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任牡丹江阳光外语学校英语教师;2011年3月至2013年8月,任北京大圣格尔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英语翻译,2013年9月至今,任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目前,俞富文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1、郑俊杰先生,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8年8月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1998年9月至2000年5月,任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市场部项目专员;2000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北京天行九洲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监制;2003年3月至2007年3月,任日本TEICHIKU MEDIA GROUP亚洲事业部亚洲首席监制;2007年5月至2011年5月,任中巨嘉演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投资人;2011年6月至2016年2月,任真嵘冼平(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投资人;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任公司项目部副总裁;2017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郑俊杰先生持有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8%的出资份额,西藏晟蓝持有公司8.82%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2、吴艳女士,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家级大型活动资深制作人、导演,拥有多年国家级大型活动、展览展示活动的创意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经验。曾任2024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开闭幕式总制作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开幕式制作人,第4届亚残运会开闭幕式总制作人;2019年第十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闭幕式总制作人;2019年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开闭幕式总制作人;2018年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灯光焰火艺术表演《有朋自远方来》总统筹;2016年G20杭州峰会文艺演出《最忆是杭州》核心主创;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电影音乐会《最好的时代》总导演;多届全民K歌年度盛典、酷狗直播年度盛典总导演。1998年至2018年,任北京派格太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北京洛蓝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裁;2021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吴艳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3、杨学红女士,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国家一级人力资源师,拥有AMAC基金从业资格。2012年8月至2019年5月,任北京派格泛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任北京中联合超高清协同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学红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4、李岩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艺术设计(多媒体设计)专业;2003年9月至2008年6月,任中央电视台文艺频道文艺中心后期制作;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任北京水晶石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期主管;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任耀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视觉导演,2019年9月至今,任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视觉导演,北京锋尚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李岩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5、李勇先生,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7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专业。2004年8月至2008年7月,任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审计员;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任河南宝视达眼镜(连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任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并于2018年3月起担任董事会秘书;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李勇先生持有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的出资份额,西藏晟蓝持有公司8.82%股份。除此之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16、勾雅鑫女士,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已取得法律从业资格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2009年5月至2015年10月,历任天津重钢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2015年10月至2020年9月,历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主管、高级经理。2020年9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证券事务部,2022
年9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止目前,勾雅鑫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