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32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 户,股份数量为4,28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13%。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东4户,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38%;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的股东1户,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8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75%。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8月5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 号)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17.00万股,并于2023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80,649,061.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050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24,020,939.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9492%。
2024年2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366,6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5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4,670,000.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9,282,370.00 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股份4,28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745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5,387,6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54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股份数量为4,28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913%,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8月5日起上市流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5 户,分别为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土智能”)、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土光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区产业基金”)、国信证券-杭州银行-国信证券民爆光电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需遵守以下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法人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分别承诺如下:
本企业自民爆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民爆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民爆光电股份,也不由民爆光电收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民爆光电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法人股东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的约束措施深创投、红土智能、红土光明、宝安区产业基金就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郑重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战略配售股东的锁定安排
民爆光电员工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不存在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8月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282,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091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1 |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0.00 | 1,500,000.00 |
2 | 深圳市红土智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光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00,000.00 | 900,000.00 |
3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600,000.00 | 600,000.00 |
4 |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500,000.00 | 500,000.00 |
5 | 国信证券-杭州银行-国信证券民爆光电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782,370.00 | 782,370.00 |
合计 | — | 4,282,370.00 | 4,282,37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79,282,370.00 | 75.7451 | -4,282,370.00 | 75,000,000.00 | 71.6538 |
首发前限售股 | 78,500,000.00 | 74.9976 | -3,500,000.00 | 75,000,000.00 | 71.6538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782,370.00 | 0.7475 | -782,370.00 | -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5,387,630.00 | 24.2549 | +4,282,370.00 | 29,670,000.00 | 28.3462 |
三、总股本 | 104,670,000.00 | 100.0000 | - | 104,670,000.00 | 100.0000 |
注: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