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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8月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日(星期四)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公司办公大楼附楼5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9人,所持股份数386,747,6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542%。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股份数为383,489,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1人,所持股份数3,257,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64%。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271名,所持股份数为3,257,8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64%。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144,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0%;反对4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8%;弃权15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778%;反对45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12%;弃权151,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147,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8%;反对4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159,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699%;反对4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36%;弃权159,5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赵小雷律师和杨书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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