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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择机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60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公司在2024年2月21日实施了首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2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271,74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4%。最高成交价为12.1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9.4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5,883,591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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