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廖兴烈。陈志强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兴烈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二人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陈志强、
廖兴烈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30日为授予日,以6.25元/股为授予价格,向3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54.10万股。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