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31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召开、议事、决议等活动,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如遇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可采取书面通讯方式。监事会会议采取书面通讯方式召开时,需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提供或根据监事要求补充为满足监事审议议案所需要的充足的背景资料,充分听取监事对议案所发表的意见,并将意见传达至全部监事以至形成最终决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以豁免。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应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监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尽量于会议前送达各监事。监事应当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有权根据履职需
要列席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第十一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主要职责为监督董事会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监督董事会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并经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听取会议议事情况,不参与董事会议事。监事对于董事会决议有异议的,可于会后通过监事会,将书面意见送交董事会。第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宣布会议议题,然后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议事、是否转入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者代行职权的监事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全体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监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十七条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投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作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以视频、电话、传真或其他借助通讯设备的适当方式作出决议时,由参与表决的监事在书面文件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2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决议)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