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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保证审计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过半数,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有相关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并至少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审计委员会主任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及主任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按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部控制,主要职

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刊发的《审核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等规定,审计委员会还可以行使以下具体职权:

(一)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就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并检讨及监察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其认为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

2. 审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内部会计及财务、内部审计、合规部门负责人员、监察主任或外聘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

(七)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九)负责内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须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的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并检讨及监察内部审计功能是否有效;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践;

(十一)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的响应;

(十二)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三)就《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第D.3.3条守则条文(及其不时修订的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就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承担相关职能。办事机构人员经批准可列席公司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并据此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二条 除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外,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三分之二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无异议的,会议通知期限可以少于三日,或采用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送达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由成员亲自出席,不得代理。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各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应及时提交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7月31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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