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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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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4-05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

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到,因此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00份、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44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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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3.2020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同意的意见。5.2020年12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年12月28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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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年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9.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68元/份调整为16.594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2021年12月15日,授予489名激励对象2,634.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12.2022年4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10,059.10万份,注销459.90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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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71人调整为713人,期权数量由原10,059.10万份调整为9,025.10万份,注销1,034.00万份;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89人调整为450人,期权数量由原2,634.00万份调整为2,420.655万份,注销2,13.345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2021年度公司及业务单位业绩的考核目标和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中符合可行权的424名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38.32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6.547元/份,注销因2021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导致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71.7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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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注销186.68万份;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注销208.0471万份。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47元/份调整为

16.54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973元/份调整为13.966元/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完毕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2月2日到期,公司本次股票期权可行权的424名激励对象对应20,383,200份股权期权,已行权1份,未行权20,383,199份。未行权20,38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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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9.2024年7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00份、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44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原因及数量

1.注销依据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及比例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条件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1)2023年度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4.50%,且不低于2023年度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9年为基础,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5%,且不低于2023年度同行业平均业绩(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3年营收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不低于3.2%。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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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营业收入不包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5)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6)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各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行权比例还应与当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挂钩,即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为5%,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低于80%(即实际完成值/目标值,下同),则当年公司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大于等于80%,则按照实际完成比例线性行权,但最高为100%。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注销原因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1-01051号)数据计算,2023年度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为-0.27%,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3.76%,营收净利率为-6.50%,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要求。

3.注销数量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未能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00份、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44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本次注销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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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O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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