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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5: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3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监事会会议,过半数的监事

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心的问题。第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

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

见;

(四)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六) 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监事会应当审议上一年度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表决的方式,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对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职工选举产生的监事须全体通过。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参会的全体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s://www.neeq.com.cn)上进行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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