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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公司章程》(拟修订)
第三章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公司章程》(拟修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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